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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3月24日凌晨,周某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F3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江南大道、时代高架、复兴大桥,0时48分许,当其驾车沿复兴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河高架转至秋石高架的匝道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上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6.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周某飞被民警带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某飞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2.2016年3月23日晚,郭某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A1H***号小型轿车,自本市沈半路夹板市场的“百味”菜馆出发上道路行驶,途经石祥路、东新路、长浜路,22时5分许,当其驾车沿长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新园东门口处时,与浙A71**号小型轿车发生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由郭某军负全部责任。在查获现场,郭某军有逃跑情节,被民警被我局下城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郭某军被民警带至杭州市爱德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某军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军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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