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改建导致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9-28 20:09:58


問題再現↓↓

台商劉某某因業務減縮,所以將廠房的部分車間以木方、夾板等可燃材料將廠房五樓改造成 10 間小房,並將所改建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牟利,且未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街道辦事處等消防管理機構多次通知進行拆除或整改,但劉某均置之不理,未予拆除或整改。2015年5月31日晚上9時許,租住人員黃某某(已判刑)在該廠房的二樓東側,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堆放在廢棄的電梯井口的垃圾,不幸火勢蔓延擴大引燃出租房,加之出租房屋居住人員使用的瓶裝液化氣洩漏爆炸助長火勢及疏散通道不暢等原因,致使火勢失去控制,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及四人死亡。案發後,劉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電話通知後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如實交代了事實經過。

 

請問劉某某是否構成犯罪?



    消防既涉及消防責任單位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涉及公眾的人財產安全,消防事故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因此,在大陸《消防法》中,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行為,除規定了消防單位的行政責任外,還特別在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後果特別嚴重的,。」

 

    本案中的火災的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黃某某點燃垃圾造成的,其從未接到過任何消防監督機構的整改通知書,故其不是本次火災發生和損害擴大的主要責任人。

 

    而劉某某用木方、膠合板等可燃物搭建小型出租房用於出租,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該出租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並告知需要整改後,劉某某均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整改而拒不拆除或進行整改,致使在他人點火焚燒垃圾時,遇到大量可燃物質而加大火勢,造成四人死亡、財產重大損失的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素材來源:莞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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