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食品安全,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①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
③食品小摊点,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不含食品批发业务)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2、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不含食品批发和食品制售业务)的小食杂店。
二、登记备案时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8月31日需登记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请到所在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免费办理登记备案。对逾期拒不登记备案的经营业主将依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