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政书》所见明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9-30 03:24:06


摘 要:《宝坻政书》是根据袁了凡在担任宝坻县知县期间的公文编纂的一部公牍文献集。通过该书可以了解明代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和社会治理。明代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面对着赋税、徭役、马政、边政等众多问题明朝的国家统治能力受到很大挑战。这种挑战既来自外部的北虏南倭也来自明朝的体制自身。例如军制等方面的不合理空费国家税饷法律素养低下的官僚判案失误导致国家威信受损等等。袁了凡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付出了很大努力照顾到国家、。他在相对有效地履行知县职责的同时也努力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为维持已趋于崩解的明朝国家做出了一定贡献。

关键词:袁了凡;宝坻政书;地方行政;社会治理;国家统治

 

袁了凡以《功过格》著称于世。该书在明代末年号称“近世士人之圣书”,[1]“于是了凡之名,盛传于里塾间,几于无人不知”。[2]时至今日,袁了凡的思想依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影响。2016年先后召开“2016袁了凡思想文化国际论坛”和“‘慈善孝贤’暨了凡善学思想研讨会”,充分证明“即使在当下,这样的思想对于修身养性仍然有十分积极的意义”。[3]在《功过格》之外,袁了凡还留下了很多著作,其中一部就是《宝坻政书》。

《宝坻政书》是在袁了凡卸任宝坻县知县后,由他的门人刘邦谟和王好善根据“公文示谕之见诸事实者”编纂而成的一部公牍。[4]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宝坻政书》共分十二卷,除卷一二的“感应篇”主要记载袁了凡在任期间的事迹外,公牍部分有“祀神书”“御吏书”“睦僚书”“积贮书”“赋役书”“训士书”“刑书”“工书”“马政书”“救荒书”“边防书”和“自治书”。袁了凡在任中,凡“所条列,皆挥笔立就,大半无稿。其有稿者,各方胥吏俱已更易,非公旧人,屡索不得其全”。虽然该书所录仅为袁了凡所撰公牍的“十之二三”,但“尝鼎一鬻,已知全味”。[5]我们通过该书可以了解明代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和社会治理,了解到一位普通的地方官员在为政时的思想脉络。

自从酒井忠夫以后,学者们集中研究了袁了凡的思想,取得了很多富有价值的成果。[6]本稿拟在利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根据《宝坻政书》及其相关资料,分析研究明代后期华北,尤其是京畿的地方行政问题,[7]从而对袁了凡研究和县政实践问题研究稍作拾遗补阙。


一、袁了凡赴任时的宝坻县


1人丁田土

明代初年,战乱之后的北平府人烟稀少。洪武二年(1369),整个北平府下仅有14 974户,48 973口。宝坻西邻的香河全县仅有266户831口,洪武八年(1375)也不过954户3309口。[8]这些地方虽然保持着县的架构,实际上与旷野相差无几。根据记载,宝坻县在“兵戈初定”之后,“城郭萧条”,与香河县的情况大致相同。[9]经过上百年的休养生息,在袁了凡在任的万历年间,宝坻县有编户三十里,[10]人丁22 962名。[11]及至崇祯年间,宝坻县共有二十六里。[12]

在袁了凡就任以前,宝坻县有“民地六千八百八十四顷五十亩”。袁了凡到任的万历十六年(1588),“现在额田止六千八百六十顷”,因“抛荒”导致“实失额地二十四顷五十亩”。经他“发奋募民开荒”,万历二十年(1592)时“实在民灶地八千四十五顷九十一亩五分五厘”。[13]这些田地需要负担的赋税如下:

表1 宝坻县赋税

项目

本色(石)

征银(两)

总额

夏税

豆961.98+

300.128

680.924+

秋粮

豆1532.70

510.778+

1123.669+

马草

豆4510.66+

150.000

1954.265

合计

3758.858+

资料来源:(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36-338页。

与京畿地区许多州县一样,宝坻县还存在着不属于国家正规田赋体系的“宫庄地”和“爵下地”等,即通常所说的王府庄田和勋贵庄田。[14]

宝坻县内首次出现此类庄田的记载可以上溯到宣德年间。宣德六年(1431)七月十七日,皇帝批准了清平侯吴成的请求,同意赐给他“宝坻县荒地四百亩”。[15]此后,不断有皇亲国戚和勋贵近幸奏求田地。弘治六年(1493)至十七年(1504),皇亲庆云侯周寿、建昌侯张延龄、会昌侯孙铭之间争夺宝坻县把门城(今天津市宝坻区东南八门城镇附近)、老鸦口(今天津市宝坻区南部牛家牌镇、大白庄镇附近)等处“田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周寿与张延龄之间明争暗斗,“两家奴仆遂相掊击”,双方均上奏告状。工科左给事中张文就此上疏称,双方奏请田地数目较大,恐有“民业”在内,要求严格调查。张文在上疏中还说:周寿与张延龄乃“肺腑至亲,休戚攸同,不图忠义,专事货财,希恩传奉,滥私亲党。原其初心,不过富贵。但富贵之极,骄奢淫逸所自生也。……仍乞面谕寿等,当知止足,天道恶盈,颠覆必至。尤望皇上凡有干请,辄从检抑,仿汉窦广国故事,择人与俱日讲求所以竭忠保族之道。”弘治皇帝以周寿等均属皇亲为理由,不仅不加处罚,反而在要求的数目之上另外加赐田地,如周寿“乞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今再赐八百顷”。[16]

袁了凡在万历二十年(1592)时呈报的“宫庄地”和“给爵地”的详情如下:

表2 万历二十年宝坻县内的宫庄地和给爵地

分类

面积(顷)

征银(两)

宫庄地

19.4729

3814.00

给爵地

1325.7083

3897.2959

合计

1345.1812

7711.2959

资料来源:(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38-339页。

这些土地多由“中贵”们自行征税。他们“每征税至县,多不循法纪,肆虐吾民,或闭而绝之饮食,或裸而悬之树,前后死者无算,县官莫敢谁何”,[17]造成了社会治理上的困难。包括袁了凡在内的历任宝坻县知县乃至京畿地区的各级地方官在地方行政和社会治理过程中都不得不面对这一难题。他本人就曾明言:“小民士大夫犹可以理训诲,畿内之地,其所相关者皆勋戚阉宦,利在肺腑,而见在眉睫,稍不便,辄哗然而起矣。”[18]这应该是华北地区州县地方官的共通认识。[19]

2.僚属和胥吏

根据史料记载,明代的宝坻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等官。[20]袁了凡在各类公牍中曾经提到了其中几位:如县丞黄维中、[21]管马主簿冉梦龙、[22]典史谈华,[23]以及未记载姓名的管粮主簿。[24]此外,宝坻县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和架阁库等胥吏机构。[25]这些机构中胥吏的经制额数和实际额数,已难以稽考,但估计不会少于十数名。[26]宝坻县在袁了凡担任知县前后,每年编派各类役夫“五百余名”。[27]我认为,其中固然包括了为顺天府、密云道等衙门提供的衙役,但主要是宝坻县为了维持日常行政事务运转所需的衙役,即皂隶、禁子、门子、马夫、弓兵、斗级、库子、巡栏等等。[28]

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袁了凡对僚属和胥吏采取了“睦僚”和“御吏”的方针。

(1)“睦僚”

“睦僚”是当时官场上的常识。明代的官箴书指出:

僚采首领官乃吾之手足四体也。唇齿相依辅车相倚。世之当仕者往往自恃其科第鄙寮属为异途自骄自亢甚非忠厚长者之道也。不知和气致祥乖气致异故必正己以率之循礼以遇之。[29]

袁了凡在他撰写的《同寅录》中,着重叙述了维持良好的同僚关系的重要性。[30]他认为,“同官有兄弟之义,较之同年,尤为亲厚。盖同年系一日开榜之情,而同官有数年义聚之乐”。同官之间,“须德业相劝,过失相规,患难相恤。毋论今日相与蔼如一家,即他年相别,升沉路殊,亦须敦世讲之谊”。

袁了凡主张的“睦僚”是以重名节为原则的。“大抵人生财禄,原有定数,贪者枉自秽污,而终身不能得一毫非分之物,廉者落得清修,而终不失吾命中所有之财”,故“我辈既号同心,各当砥砺名节,以清廉自誓”。他对日常生活作了详细规定。例如,为了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他建议“今后每会食,不过五品,三荤二素,不许宰牲,不许开桌,有随时鲜果,或用一二,不得过丰”。而且要求在燕会之日“谈诗书,说礼乐,或商量民间疾苦,不得说人过失”。他提议“每人各置一籍,每日所行之事,或善或恶,随手记之,月终一会,出簿互观”。

袁了凡对衙门事务作了明确的分工。在审理词讼方面,他根据词状内容规定:

本县词讼、军匠发二衙钱粮马匹发三衙斗殴盗贼发四衙。其事关风化及豪强难制者留堂自理。并不差人皆原告自拘。不服则令保正催拘。颇为省事。今后各衙宜遵此除巡捕强盗许差人密缉外其余一应公事皆守堂规庶为得体。[31]

这里所说本堂是指知县本人,二衙、三衙和四衙分别指县丞、主簿和典史。根据这一分工,县丞负责审理与清军清匠,主簿负责税粮和养马,典史负责社会治安,知县本人则负责较大的案件。

明代制度在原则上并不禁止佐贰官和首领官审案,但是规定“清军捕盗等官有应问词状必由掌印官受理”,“非掌印官不许受词讼”。[32]受理民词是掌印官即知州知县的专管事项,如果掌印官违规没有受理,则要被“逮问”。佐贰官和首领官除“申辩冤抑”和“举正违错”之外,不能擅受民词,只能审理由掌印官受理之后转发的词讼,岁终还要由巡抚巡按官员对审理和征收赃罚钱物的情况进行稽考。袁了凡在表述中使用的“发某衙”的“发”,就是指自身受理之后,转发给相关官员审理。

此外,相信袁了凡也完全了解佐贰官在问案时存在着“亦要人钱”,[33]或者如吕坤所说“彼佐贰者,岂肯代堂官空手营赎,自有赎外之赎也”的情况,[34]故此举也暗含着同僚之间的利益分配。

(2)“御吏”

对胥吏的管理始终是明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关键之一。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就认为,“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持簿书亦不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鲜有不为民害者”,遂以严刑峻法进行惩处。[35]

利用词讼谋利在明清时代的地方衙门属于一种非合法的“常例”。嘉靖年间,浙江淳安县的“六房吏每年常例”规定,“词讼,每状一纸,或一分二分”。[36]可见,只要呈递状纸,负责此事的胥吏(在淳安县为承发房)即可按“常例”获得一笔收入。明朝人蒋廷璧鉴于胥吏利用收受词状“要告人钱”,鱼肉小民,主张“词状不准付房吏”。[37]袁了凡到任之初,“词状皆贮于堂,诸胥请分于各房,从之”。由此可见胥吏们的利益诉求。

由于他将相关词状批交僚属审理外,基本上是“词讼随至随完,庭无留事”,且又多令“保正拘传”,致使胥吏和衙役无法利用公差谋取私利。结果,“逾月,各吏环跪,请还堂自收。曰:民不求我,状虽在房,何益?”[38]袁了凡“复笑而从之”。胥吏在这里所说的“何益”就是无法利用词讼生财。

袁了凡除了在词讼处理程序上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之外,上任之后还颁布了《禁约吏书榜》。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只有规定办事程序的“承行”:

上司文移大事限十日完;中事五日;小事三日。违限一日责五板。申送上司文书差一字责五板。有规避者从重论。不奉呼唤上堂责五板。呼唤不到责五板。说谎者责十板。[39]

这样,胥吏们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且在办理公务方面还要面对相对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于是,他们和衙役一起祭出了“乞休”的手段,试图以罢工或辞职的方法胁迫长官就范。

袁了凡就任宝坻县知县是在万历十六年(1588)六月初九日,同年九月便发生了胥吏衙役的“乞休”。从时间上看,估计此事上距“各吏”请袁了凡自行收掌词讼之后不久。他面对胥吏衙役们的“乞休”,发布了《谕乞休书吏示》:

水清苦则獭先遁。尔辈襄时争求服役本县有不远数千里而来者。今纷纷告退岂苦也乎哉。吾与若辈约:书手告退者勿得补南人;老人告退者听择可则留不可则去;民壮告退者即时选补;皂隶快手告退者里老报补不许私相授受;阴阳生告退者不准;门子告退者听。[40]

由此可见,袁了凡洞悉那些昔日“不远数千里”前来“争求服役”的胥吏衙役们乞休是因为衙门“清苦”,他不仅顺势答应他们的要求,而且对补缺做出了一些规定,借机将主要的胥吏衙役的选补权抓在自己手里。例如,他规定书手告退之后不许以“南人”补充。我认为,同样属于“南人”袁了凡在此所说的“南人”主要是出身于浙东绍兴等地区以刀笔为生的胥吏。[41]明代以后,由于当地人口的增加,导致“室庐田土,半不足供”,加之政策上限制浙东乃至江南人在户部等特定衙门为官,结果许多人进入各地衙门谋生,“其儇巧敏捷者入都为胥办,自九卿至闲曹细局无非越人”。乃至出现了“一入衙门,则前后左右皆绍兴人”的“无绍不成衙”的局面。[42]这些人在离乡之后,为了生存,除了依靠血缘关系之外,还利用地缘关系,彼此互通声气,结党争竞,乃至凭借娴熟的刀笔,把持日常行政,在衙门中长官有如被人“牵丝之手”的“傀儡”,“提东则东,提西则西”,胥吏衙役中“间有苛察者欲自为政”。[43]上述的“乞休”都是他们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诉求的手段。面对这种情况,袁了凡规定了承充胥吏衙役的手续,防止私相授受,设法掌控衙门内部的人事权。


二、赋役行政


赋役行政是知县的主要公务之一。《宝坻政书》的编者说,“本县正赋每亩二分三厘二毫,本不为重”,“役则颇繁”。其中,“里甲者亩派三四分,故富者以得地为悔,贫者皆委地而逃”。被签当“库子场夫”者几乎都要罄产破家。由于赋役的编审是以田土面积为基准的,故当地“有世为流寓,而不愿入籍者”。[44]

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宝坻县有三项徭役属于“所尤患者”,即“工部厂”“孽生马”“贡银鱼”。[45]在《宝坻政书》卷四的“赋役书”中收录了5件文书,除1件告示之外,其余4件是向上司申请减免或减派的“公移”和关于大造黄册问题的“议稿”。囿于史料的限制,“工部厂”的情况已经难以稽考。以下约略叙述“贡银鱼”和“孽生马”,以及编派赋役和大造黄册的情况。

1.“贡银鱼”

宝坻县需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各种上贡。“劳费巨万”的“贡银鱼”就是其中之一。此项上贡始于永乐年间,负责此事的尚膳监太监“动托敕书,治以惊散银鱼之罪”。在“上供难缺”的理由之下,“内府人员,时来倚索”,直接“额派三十里,各出银二三十两不等,征收供给”。除此之外,还有多方需索,以致“民间私赔,不计其数”。由于“既不能止内官之来,又无各州县之协济,且传宣日众,供给愈难”。袁了凡在万历十六年(1588)到任之后,“会士夫耆老,询民疾苦,佥以此为第一骚累之事”。[46]

袁了凡在“询民疾苦”之后,从转运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了银鱼问题的解决方案:

得各项鱼鲜原出海涯离县二百八十里由县抵京又一百八十里。展转濡滞鲜物皆坏。况出鱼之地原系御用监所辖因申本监请从京师直抵天津海口不过二百余里尽令本监庄头常年取办而本县豁其户役似为两便。[47]

袁了凡在此提出两个理由,其一是经宝坻县中转运输,会导致鲜鱼变质,其二是产鱼之地属于宦官管辖,可由当地庄头自行管理。作为交换条件,宝坻县免除承办银鱼的御用监庄头的户役。[48]据说,他曾经“寓书某”,此“遂得停止”。[49]根据朱鹤龄撰《赠尚宝少卿袁公传》记载,此处得“某”很可能是具有一定地位之人。总而言之,袁了凡的这一建议经“阁臣允之,自是中贵罕至者”。[50]但是,当袁了凡离任之后,“贡银鱼”又死灰复燃,成为“与明终始”的“三大弊”之一。[51]

2.“孽生马”

进入永乐年间以后,马政成为华北地区很多州县的一项重要事务,[52]宝坻县亦不例外。

永乐间派孽生马于宝坻至景泰改为寄养为数二千四十九匹。养马一匹免粮六十亩。每里置群长、医兽各一人。倒失一匹征银二十两。马价积至巨万。嘉靖中印马察院顾革马头一千六匹其价自(嘉靖)四十一年前者免之。而万历以后倒失又不胜记矣。迄于(明朝)末季赔累无已。[53]

嘉靖年间以后,宝坻县有“额编寄养马”为1043匹,分摊在“民灶地七千四百五十一顷”之上,平均“每匹编地七顷二十亩”。根据里老人张廷玺等人报称,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如遇倒失追赔,民不堪累”。以后,灶户于登利等人“告除灶地七百一十六顷,应除马一百匹”。但由于“彼时年丰”,故“未经申减,将马加入民地”。在当时的知县管应凤的主持下,将1043匹寄养马摊入“见在民地六千七百八十五顷七十八亩”,这样“每马一匹,编地六顷五十亩”,加重了县民的负担。[54]

在袁了凡上任前后,宝坻县连遭水灾。由于宝坻县“地势最低,环水淹没,经年不退”,导致了“疲民逃窜多半,马食泥草,多生疾病,如万历十五六年倒死数百”。有些村民在逃亡时,“各写状系在马项,将马五十一匹拴在四城周围树上”。面对这种情况,袁了凡决定请求恢复每七顷二十亩养马一匹的旧规,以便尽量减轻民间的养马负担:

合无将见在民地六千七百八十五顷七十八亩俯从照旧每马一匹编地七顷二十亩计该马九百四十二匹以俟发养。如所发过多将原灶地照旧补数。[55]

此外,赔补倒死马匹的“马户赎银”也是一大负担。[56]按照规定,“额编寄养马”,“倒失一匹,征银二十两”。为此,宝坻县欠下的马价“积至巨万”。袁了凡上任的万历十六年(1588)时,宝坻县“未完倒死变卖例应买补马六十四匹”,“拖欠纸赎马价马户纪逢春等并该吏刘宗尧共九十四名”。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至少需要赔补银1280两。袁了凡奉太仆寺命“行拘”上述各人,“责令即时完纳”。刘宗尧等人供称:

连年水涝颗粒无收剥食树皮度日属望今岁收成上纳。不料五月六月又遭滂沱大雨将未收熟麦尽数漂沉方长田苗连根冲起。即欲卖男鬻女完官何人承买?恳恩申请免追急救民命。[57]

袁了凡同时还传“各该里耆邻右陈琚”等到官,“逐一再四查审”,结果了解到上述94名中90人的具体情况是,“稍有产业可变”者61名,“陆续病故”者11名,“贫极逃亡”者与“家产罄尽”者各9名。

在这种情况下,袁了凡向上司呈递了《申免马户赎银公移》,要求减轻此项负担。他在文中首先说明了宝坻县近年的被灾比例,即万历十四年(1586)为“九分”,万历十五年(1587)为“八分”,本年即万历十六年(1588)为“九分八厘”,基本上属于绝收。“各马户纳赎买马俱该出自地土,今既连岁无收,实无措处”。但是,袁了凡又顾虑“若候丰年追纳,积案终无了期”。权衡之下,袁了凡决定让“稍有产业者”的61人“上紧买补”,“严行比追”,征收了“银一百九两五分”。至于“陆续病故”的史孟春等29名,袁了凡援引《大明律》中关于“以赃入罪,犯人身死勿追”等法律条文和孔子厩焚而不问马的典故,要求宽免:

史孟春等二十九名或躯命以捐而隔世受追陪之苦;或产业已尽而终身无完结之期。不独幽魂抱恨于九泉含冤无已;兼使穷独久羁于三木粉骨难偿。即死矣而终莫能赔即杀之而竟亦何益?昔者厩焚而不问马惟恐以物类伤人道之生;今也马死而重累人是乃以生人偿死马之命。[58]

《宝坻政书》的编纂者称赞袁了凡在马政问题上“厘其积弊”。但是,在他离任之后,马政问题依然陷入了困境,成为该县“百孔千疮三大弊”之一。[59]

3.“审编减派”

宝坻县原编均徭“银力二差,共银九千四百七两二钱五分七厘一毫八丝;里甲经费该银二千六百八十七两四钱九分一厘五毫”。[60]前者是按地亩征收银两用于雇募衙役,后者则是由里甲负责承办用于驿递、清军等项事务。此外还要以“协济”名义分担相关州县的经费。

在均徭银方面,袁了凡就任之后“调停酌处”,利用酌减的均徭银完成了加派的任务,没有将新增的负担转嫁于民间。例如,顺天府指示宝坻县减去密云县皂隶等役,合计减银“九十八两六钱”,同时又增加顺天府正堂皂隶、更夫和快手等19项,“共加银九十一两六钱”。在袁了凡的“调停酌处”之下,上述新增的部分均用酌减的部分抵补。这样,两者相抵,“尚余银六两八钱”。结果,宝坻县不仅没有将新增的负担转嫁民间,而且有剩余银两“以备马房脚夫加添之用”。[61]

在里甲经费方面,袁了凡主动要求裁减那些徒具虚名,无裨实用的项目。兹举一例。[62]

宝坻县30里中,有25里有军户,为此各编有清军书手1名,每名工食银12两至7.8两。但是清军书手们纷纷在定额之外“私讨”,如原定每名12两者“私讨”至17两或18两。仅此一项,各里甲要负担工食银380多两。负责清军事务的县丞黄维中“在任五六年,清勾数百次”,深知其中弊害。他告诉袁了凡,“前项书手,皆市井游民,图支工食,军丁籍贯,茫然不知,留之无用”。这些人“一奉清勾”,则“月月追呼,村村惊扰,以致需索多端,人民逃散”。实际上,宝坻县的“概县军丁,只有此数,一经查明,便可永为定册”。为此,袁了凡建议“将前项书手尽行革去,而以其所司之事并之该里……既可免零星勾扰之劳,又可杜那移更改之弊”。

在明代的赋役制度下,各县除了要负担自身乃至上司衙门所需的经费之外,还以“协济”的名义分担府内乃至省内的相关经费。袁了凡就任之前,宝坻县每年“协济各州县”的银两已经达到“四五千金”。这一数目甚至多于宝坻县自身的经费数目。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当初宝坻县“无大繁役”,即地方事务相对较少,故被要求为其他州县分劳。但在袁了凡就任前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北自蓟州,南自武清,东自山海辽阳,西自三河通州,旧皆非通衢也。今则往来如织,凡军差、缙绅欲赴河舟行,未有不取道宝坻者矣。故供应日繁”。[63]这就是说,随着情况的变化,协济已经成为宝坻县的一项沉重负担。

最令袁了凡头疼的是宝坻县为蓟运河疏浚工程的协济。据他说,当初有50余州县参与此事,万历六年(1578),“工部建议提请各处之夫皆减半征银,而宝坻正夫一百九十九名仍旧佥派”。当初尚以每日银6分的价格雇募人夫,以后“因募夫之银日渐克减,无夫可募,遂令宝坻县正夫之外,复募夫一千名”。袁了凡认为,“各州县所派正夫皆得减半纳银,而宝坻正夫之外复募余夫,以一县而代二十七州县之役,此非原题之意矣”。他为此在万历十六年(1588)上任之后,直接向工部尚书石星说明情况,“量减夫三百名,止派七百名”。这700名的佥派方式是,“将通县人丁会算,共二万二千九百六十二名,除优免外,每三十丁共出一丁,不复征银在官,但令各里自募,各夫自讨”。据他说,此举“颇为省事,行之四年,人皆称便”。[64]

4.大造黄册

袁了凡在处理政务时的认真、务实和灵活突出地表现在大造黄册一事上。

明朝政府制定的黄册制度,既是户籍编造制度,也是赋役征发制度,故黄册的性质是户口册与税册的统一。[65]按照规定,为了政府能够掌握10年之间的人口增减与田地买卖的变化,黄册每隔10年重修一次,名曰大造。袁了凡在任中的万历十八年(1590),恰逢大造黄册之年。[66]

袁了凡在接到大造黄册的指令之后,经过思考,向上司提出了《大造黄册议稿》。他说,“仰承德意,俯究事源,务期费用不烦,册籍早定。丁粮有准,赋役适均。盖竭平生之精力,以贻庶兆之康宁,诚有司事也,有司责也”。

大造黄册所需经费颇巨。在某些地区,每年都随税粮征收造册银两,以免临时无着。[67]宝坻县也为造册每年派征银8两,9年可以得银72两。即便如此,到了大造之年还是要加派银两。宝坻县在万历九年(1581)大造黄册时,“阖县派征银八百三十四两六钱六分”,该银按每丁每亩各“派银八毫四丝七忽四微一纤”征收,“以为纸笔工食解册之费”。此外,“又复多征”。当此次大造之时,恰逢“岁饥民贫,正额税粮尚难完办”。袁了凡曾设想“择殷实书算,纸张工食,责令自办”。但“耆旧”们举出邻县事例,“咸称不便”。由于“书办人役,独力难赔,挨户取索,指一科十,尤为扰害”。[68]袁了凡有鉴于此,决定“痛加裁省,将造册各项公用逐一酌定,使费出有经,一厘一毫,并不派及里甲,亦不累及书算。庶民免重科而上亦不废事”。他在原定银额的基础上经过仔细核算,将造册经费确定在“一百二十八两九钱”,具体项目如下:

表3 万历十九年宝坻县大造黄册经费

项目

原定银额(两)

确定银额(两)

1

写册工食银

596.8

105.0

2

买纸银

150.0

15.0

3

包裹黄册毡条银

12.0

0.0

4

解册使用银

25.0

4.0

5

装订黄册银

5.0

0.36

6

总书工食银

16.4

1.16

7

做夹板银

2.5

0.5

8

绫绢簿壳

3.36

2.88

合计

811.06

128.9

资料来源:(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大造黄册议稿》,第348-353页。
       这种节省并非单纯压缩预算,而且基于制度规定和实际状况做出的客观判断。如预算原编有596.8两的“写册工食银”,根据是造册是“一样四本,共一百三十二本,凡八万五千六百三十张,每张工食银七厘……委非虚费”。袁了凡知道明朝政府在万历六年(1578)已经决定,“以后大造之年,通行天下每州县止造全册一本”。万历十八年(1590)又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为此,袁了凡决定,宝坻县“只造全册一本送南京,而本部本府皆遵用总册,本县止该造册三十六本,约计一万五千余张,每张七厘,该银一百五两有奇”。又如“包裹黄册毡条银”,原预算为12两。袁了凡说,南方州县没有此项银两,由于“北方路远,风雨无常”,为了保证“自解陆运”的过程中黄册免受损坏,确实需要包裹黄册的“毡条”。他决定,“本县前送潞王,蒙派毡单二十条,用过收藏在库”,可以拿来“抵用”,从而“省派前银一十二两”。

至于这笔费用的最终来源,袁了凡主张首先使用宝坻县存贮的“造册银七十二两”,并且动用“本县自理纸赎凑补”其余的56.9两。这样,“既不额外加派以重穷民之困,亦不重累里书以开需索之端,费用有经亦无废事矣”。在袁了凡的积极筹划之下,当年大造黄册所需经费仅相当于预算原额的15.9%。

密云道王见宾最终批准了袁了凡关于大造黄册的实施方案:

看得宝坻县袁知县条陈攒造黄册议减纸张工食盘费等项查动无碍官银不科里甲慎选书算人役责发收除弊源深得节省爱民袪奸之体。[69]


三、审理词讼


1慎刑

刑名是州县地方官的重要业务内容之一。《宝坻政书》的编纂者对袁了凡的“慎用刑”有如下说明:

常终日不笞一人终月不拟一罪。县中刑具皆以律改正民有犯罪者必反复晓谕令其悔悟。暇则亲至狱中告诸囚以为善得福、为恶得祸之理时有闻而涕泣者。故(万历)十七年秋大雨墙圯而重囚相戒守法无一人敢逸。斯亦奇矣。[70]

袁了凡在上任后不久,发出了《谕僚属用刑文》,[71]要求在“当官三事”,即清、慎、勤中尤其应该注意慎刑,“盖他事皆可改正,而刑加于民,遂悔无益,奈何不慎”。针对官场上有所谓“一代官,七代贫”的谚语,袁了凡解释说,原因不在“居官者子孙必不善”,而在于其先人“倚法作威”。他的基本主张是,“刑期于无刑”,即“凡将用刑,必度此刑有益于人,方可用之”,如果“刑一人而使千万人惧,杀一人而痛宁谧,吾如何不杀”。他认为,只有这样用刑,“刑即是德,鞭扑即是教化,所谓刑罚之精华也”。

袁了凡赴任后发现,宝坻县用于枷号的枷过重。明代制度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72]相比之下,宝坻县使用的枷远远超出了国家的规定,如徒流用的枷达到“七八十斤”。袁了凡决定,“皆弃去不用,依律造二十斤之枷”,并命令“各衙之枷有旧时遗下者,皆依堂规改正”。

袁了凡在问案中也注意以儒教伦理教化民众。他说:

主仆相讼便有君臣之义。仆虽理直犹必谕以主之不可犯而稍惩戒之。兄弟相讼弟虽理直犹必谕以兄之不可犯。于主之不义兄之不恭亦必晓告之使知理曲。既重治其卑者又须轻责其尊者使分义明而仇易解。大率听讼须谕之以理责之以义然后从而刑之。[73]

袁了凡还要求凡遇诉讼,应当从速审理。“一人在狱,举家不宁。故犯人不可轻系”。他规定,“倘三日不问,许狱吏、仓老人禀官请审。不禀者,查出责五板”。

2.清理狱囚

袁了凡赴任前,署理县印的县丞黄维中已经将宝坻县的审录文册申送到上级衙门。[74]他到任之后,“清理狱囚,逐一研问”,发现了审录文册中存在着“情罪参差,深文捏辏”的情况。恰逢密云道和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行文要求“理冤抑”,他于是报称,“本县狱囚凡一十四起,而以所颁十六条之例求之,则可疑可矜者乃有十二起焉”。他根据“以求生为主”“以原情为据”“以名义为教”“以案牍为迹”的原则,对“可矜可疑”12起案件中8起“奉有决单”和4起“转详未示”的案件,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在“奉有决单”的8起中,有2起被判处斩刑,6起被判处绞刑。除其中1起确属“原系恶人,坐绞不枉”之外,袁了凡对其余7起判决提出了异议,认为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存在纰漏。兹举一例。

前件审得高友智借高永昌雨伞失落未还。永昌逼讨出言毒骂。友智恃叔名分将头撞倒在地负伤身死。切详高友智以头撞侄原非手足金刃所伤而一撞即毙尤非耳目思虑所及。应坐过失杀人律止因触怒问官遂拟大辟。夫狱重初情而原告称撞死人命则谓其受人把持。殴凭众证而李臣、阎朝宁称头撞身死则谓其得财入己。是狱也不凭原告不凭众证而问官自入者也。虚心服念良用怃然。伏候审夺。[75]

细读之下,可知本案的关键在于适用法条。由于原审“问官”据称被高友智“触怒”,遂引“斗殴及故杀人”律,判高友智绞刑。袁了凡认为原审官员引律有误,属于“自入”,导致量刑错误。

《大明律》关于“斗殴及故杀人”的规定如下:“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而袁了凡认为,应该适用的法条是“过失杀人”。其条文如下: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而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原注: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76]

袁了凡的根据是,“高友智以头撞侄,原非手足金刃所伤,而一撞即毙,尤非耳目思虑所及”,故“应坐过失杀人律”。

由此可见,如果适用了原审的“斗殴及故杀人”的规定,则高友智将被处以绞刑,而袁了凡根据上述“以求生为主”和“以原情为据”的原则,主张应该“坐过失杀人”,判处“依律收赎”。

这样,在12起可矜可疑的案件之中,袁了凡认为除1起“坐绞不枉”之外,其余11起“皆在矜疑之列”。当他将改判缘由呈送上司之后,密云道郭四维“甚愤且怒”。因为郭某在任6年,上述诸案“皆其所定者”,不愿他人翻案。结果,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孙旬只认可了袁了凡要求改判的1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袁了凡一面坚持继续向上司申诉,一面要求囚徒“悔悟自新”。当他离任之时,剩余的囚犯“相继脱罪,无一在系者”。[77]


四、“边防”


宝坻县北邻“九边”之一的蓟州镇,该处“拱卫京师,密迩陵寝,比之他边尤重”。[78]蒙古铁骑曾经到达宝坻县城下。在这种情况下,宝坻县的地方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考虑边防问题。这是明代后期华北北部地区地方行政的特征之一。

1.“边关十议”和“阅视八议”

袁了凡担任宝坻县知县期间曾先后向上司提出了关于长城防务的“边关十议”和“阅视八议”。[79]前者的十个项目分别是,“革养军之虚费”“汰台兵之冗员”“谨赏抚之机宜”“定马市之良规”“复旧耕之额田”“广种植之厚利”“兴险阻之水利”“增将官之供给”“议轻车之便利”“查器械之冒滥”。后者的八个项目是,“积钱粮”“修险隘”“练兵马”“整器械”“开屯田”“理盐法”“收胡马”“散逆党”。我们从这些项目中可以看出,在袁了凡的思考中,强化边防包括了军饷、练兵、地形、外交等诸多方面。细检各项目的内容,可以发现袁了凡作为一名知县,熟谙与边防有关的财政、军务,乃至边境地理等方面的知识。

袁了凡对当时长城沿线的防务抱有很大的危机感。这种危机感固然源于长期以来北方地区所受到的外来压力,更主要是源自对明朝自身政策的担心,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边镇粮饷。

袁了凡在任期间,蓟州镇的主客兵“不满十二万”,每年“年例银一百四万一千有奇”,,且至一百五十万矣”。他认为,“朝廷一岁所入不过三百余万,而一镇之费乃至一百五十余万,此坐而自尽之术也”。有鉴于此,他主张改革军队构成,反对“惟铢求毛举,于困苦束缚之中,以塞朝命”。

在军饷问题上,他首先举出奉命校阅军士时遇到的情况,即当他指出“年貌疤记,悉不相符”时,在场“诸武将皆怒目而视,盛气而讥,谓营伍之中自是常事”,称“抚按委官察盘,惟向我辈各讨一二名塞责耳,未有逐名细点如今日者也”。事后他得知诸武将坐吃空饷的手段。其一曰“冷补”,即“当春秋防”则招“游手流徒人等”,给粮令其守边,事毕则“任其所之”;其二曰“热补”,“当委出差点时,量募半月或十日,支吾既惯,伎俩已熟,总兵而下,莫不通知,但不败事,则称为能将矣”;其三曰“痒补”,这就是“全不预募者,至大阅巡关查点,则招集乡夫”。除了空额之外,在镇军士并非用于“防边御寇”,而是“用以做工修城”,全无实用。加之不恤人情,勾军充数,“所勾皆单弱无聊之辈,不能控一弓,荷一戈”。所以,袁了凡认为,目前“财匮民穷,正宜汰无益之费,岂可用有限之财以养此不能荷戈之士”。

他建议从根本上放弃已经徒具虚名的“祖军”“垛集”和“勾募”等征兵方法,“责成附近州县掌印官查民壮乡夫市井任侠之愿募者”充军,根据“贵精不贵多”的原则,将蓟州镇军士的人数定为10万人,略少于现有的12万人。从其中挑选1.8万名“勇捷出人者”为相当于野战部队的“骁兵”,另2千人为“守城传报走使之用”,其余8万人则令其“遵祖制屯田”。根据他的估算,此举所需军饷为“六十余万”,“兵加于前,而饷可岁减九十余万”。

袁了凡在“阅视八议”中进一步论述了在“边关十议”中提到的问题,[80]其中首先提及的“积钱粮”依然是为了防止在军饷问题上“坐而自尽”。他认为,仅仅依靠核查根本不可能改善这一问题,“彼于营中尅银,而此于纸上校数,何异梦中擒贼乎。无益也。诚欲振刷,必大更敝辙乃可”。为此,他提出应该从五个方面着手,即“省冗员以专责成”“练土著以省入卫”“汰老弱以求实用”“定供役以省冒滥”和“简马骡以省烦费”。其中“省冗员以专责成”是首次提出的。蓟州镇和昌平镇自庚戌之变以后“募兵设将”,组织逐渐变得庞大。隆庆二年(1568),戚继光奉命以都督同知总理蓟州、昌平、保定三镇练兵事之后,逐渐添设官职,“或一路而分为二路,或二官而同驻一城,不独糜耗脂膏,而十羊九牧,规制渐紊”。他建议恢复嘉靖四十五年(1566)以前的军制,即在蓟州和昌平二镇辖下“仍设十路,各置参将一员,其余冗官,尽行并省”。他在此所说的“十路”指蓟州镇下的石门寨营、燕河寨营、太平寨营、马兰峪营、墙子岭营、古北口营和石塘岭营,以及昌平镇所辖的黄花路营、居庸路营和横岭路营。[81]

此外,袁了凡根据自身曾经“浪迹诸边”“薄游蓟门”的经验认为,蓟州、昌平一带的“内边”,即内长城“长二千三百余里,摆守之设,拙如胶柱,败若摧枯”,完全不同于“所据地势极胜”的外长城。他认为“缮完城隍墩堡”的政策已经过时,因为“岁岁修边,军力未战而先困”。他认为应该改变思维方式,变消极防御为积极防御,提出了三个具体措施。其一,“修数百里之外险”,即“于境外择其要害之处,潜置毒药,人饮水即死,马食草即毙”,可防虏骑内侵。其二,“修近边山水之险”。他说,“蓟镇一带崇山叠嶂,处处有险,凡军马行两山之间,兵家谓之围地,虏入其中,吾断其前后,尽成擒矣。虏人所以敢于犯而不顾者,欺吾无人也”。他建议择山谷中“两头狭而中间阔,如孔明葫芦谷者”,即便“两头不狭”,也要“修而隘之”,然后“积滚木雷石于上,使虏不来可也,来则虽有武骑千群,尽为网中之禽、宑中之兽矣”。至于“平衍无山”之处,则“引潮河之水,周围设险,往来之处,明则架木为桥,暗则设坑铺板,使虏知而不来可也,来则送死无疑”。其三,“修境内之险”。他分析庚戌之变前后蒙古往来境内掳掠的路线,发现虽然“山川在我,险隘在我”,只是由于对地势地形“茫然不知”,遂导致明军“败而逐北”。他建议“将诸路可入可出之处,一一堪明”,掌握蒙古骑兵的进出路线、扎营处所,在此基础上确定堵截夹攻之所,同时还应掌握可以用来阻止骑兵进攻的河流等等。

2.“防倭”

万历年间,除了北方的边政之外,。,但在袁了凡就任宝坻县知县前后,。当时估计,,很可能经过直沽(今天津市内北运河与南运河交汇处附近,明初北伐和靖难时均曾在此驻军)或草头沽(今天津滨海新区草头沽一带,东去大沽口不远)。该两处位于宝坻县东南部,故宝坻县在防倭问题上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袁了凡上任后不久,密云道等要求宝坻县详细查明地势冲缓,“有无设立墩台、烽候、船只与各项器具”,以及守巡官军兵壮的“分布哨守”情况,并要求呈报“一应防御机禁事宜作何责成”等等。他接到指令之后,“亲诣查勘”,保证了呈报内容的准确。在勘察过程中,他发现,县内沿海原设墩台六处,并置重兵于梁城千户所(今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但是,由于庚戌之变时,“天津梁城之兵尽调于边,海口空无人矣”,甚至“城门启闭亦倩人司之”。更有甚者,墩台之地被宦官侵占,“军兵既缺,巡视无人,并沿海墩台之地亦为御用监侵夺,巡捕于指挥曾与争之,太监冯保传旨擒治,即死杖下,从是人莫敢言者”。目前,虽然墩台之地已经退给宝坻县,但梁城所的军兵难以“尽数发回”。考虑到诸方面的因素,袁了凡建议在宝坻县的职责范围内解决墩台的防守问题:

令土著人民等凡有舡之家编派字号以备烽候缓急之用。每家自备弓矢、炮石、器械等项。……庶上不费府库之财下不动官军之力而地方有赖矣。[82]

此后不久,袁了凡又向密云道王见寅提交了“防倭二议”。[83]与“防倭初议”相比,“防倭二议”涉及九个方面的内容,即冲缓、墩台、拨军、舟师、救援、钱粮、器械、水战、倭术。他在“冲缓”分析了防御重点,认为应该集中力量在草头沽设防,在“两岸各筑敌台一座,高下悉仿江南御倭之式,夹河对阵,开窗放炮,贼必不敢轻入”。草头沽位于大沽口以西,而大沽口的设防可以追溯到明初永乐年间。虽然目前尚不清楚袁了凡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大沽口的设防情况,但是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出,他意识到海河的设防问题直接关系到京畿地区的安全。

在“防倭二议”中,他分别说明了“鞑虏”与“倭夷”在战术上的区别。兹举二例。在阵法上,“鞑虏”多用菱形阵:

一人最强者居先其次三人横列为第二层又其次五人横列为第三重又其次七八人横列为第五重其余皆置阵后。我兵相对必掘堑自固。彼居先者一跃过堑则众皆随之蜂拥而来矣。[84]

相比之下,“倭夷”则多作“蝴蝶阵”,“临阵以挥扇为号,一人挥扇,众皆舞刀而起,向空挥霍,势常不测”。[85]袁了凡还针对不同敌人在行军宿营方面的特点提出了对应的战法。

鞑虏惧内其妇女欲来即携之同来多为男装以厚骑护之。故识虏情者专以大炮攻其厚队彼则无心恋战矣。倭夷虏我妇女夜必酒色酣睡故善战者乘夜劫之常胜。[86]

我们现在尚无法确定袁了凡掌握上述知识的具体途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比较关心安全保障问题,而且深入第一线细心观察,了解情况。如上所述,在长城防务方面,他曾经“浪游诸边”;在海防方面,他也曾“亲至海滨,周围踏看”。在此基础上,他不仅积累了第一手的感性知识,还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上经过自己的审慎思考,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也许正是因为他在宝坻县知县任期内就国防军务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故当他离任之后,被任命为兵部职方司主事,以后又奉命赴援朝前线参办军务。


结 语


袁了凡之所以能够在宝坻县知县任上取得一定成绩,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他本人是带着敬畏的心情赴任履职的。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赴任时祭祀宝坻县城隍庙的祭文中。

当时,地方官赴任时的祭祀文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官样文章,可供随意套用[87]。相比之下,袁了凡在万历十六年(1588)六月初九日提出的祭文中,具体地表明了自己“素有体物恤民之志,今将实见之行事”:即“吾愿恭顺以事上,傲慢不恭,神殛之;吾愿明洁以事神,享祀不洁,神殛之:吾愿虚怀乐善以事邑之贤者,侮慢自贤,神殛之;吾愿崇俭以厚风俗,侈食纵酒,神殛之;吾愿宁失不经以活无知犯法之民,不能活,神殛之;吾愿兴民之利而辟其荒芜,不然者,神殛之;吾愿防民之患而修其沟畛,不然者,神殛之;听讼则不但剖其曲直,必思所以平其忿心,而使之无讼,不然者,神殛之;用刑则不但锄强遏恶,必思所以养其良心,而使廉耻日生,不然者,神殛之;赋役则不但不敢额外加征,必思所以曲为区处,而使额内之数渐减,不然者,神殛之;徭役则不但一时恤民之力,必思所以立法调停,而使享永世之利,不然者,神殛之;治事则不但发己自尽,必思所以循物无违,而使众智皆通,不然者,神殛之;爱人则不但使居者愿耕于其野,亦使行者愿出于其途,而无忘宾旅,不然者,神殛之;至于纳民之贿,残民之命,凌虐士类,陷害同僚,则尤不肖之甚者,神其速殛毋恕。”[88]他还拟定了用以自警的《当官功过格》。如,“申请蠲免,使地方得受实惠,算三千功”,“加派增粮,算千过”。又如,“凡听讼能伸冤理枉,一事算一功;能诲诱顽民,平其忿心,使之无讼,算十功”。[89]可见,袁了凡通过日常行政事务中的各种具体行为实践着他通过神明向宝坻县百姓宣示的施政方针。

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袁了凡展示出了较好的协调能力。庄田是宝坻县政的难题之一。由于管庄太监飞扬跋扈,横行不法,虽然虐死县民,历任县官不敢过问。袁了凡到任后,太监王铭“恃司礼张公之宠,又权掌东厂,娇贵偃蹇,言动多不逊”。袁了凡“不与竞,平气待之”,在和他“语数日”之后,王铭“执礼渐恭,卒具贽称门下士,既以师礼事公”。此后,袁了凡和他约定,司礼监太监因公到宝坻县后,由“县代为追呼,不许自行拘扰”。这样,就保证了事权的统一,数年之内,太监们在宝坻县“不敢私准一状,不敢擅裁一人,海滨之民得免横征暴虐之苦”。[90]

县政是国家统治中十分关键的部分。明清时代的知县号称“亲民官”或“父母官”,由此可见知县对国家和民众的责任。在近代以前,中国国家的统治特征可以概括为“由狭小的官僚机构统治庞大的社会”。[91]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凭借其保有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 of the State),通过行使国家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ePower of the State)对社会实施管理和治理。[92]国家基础性权力包括国家通过官僚机构维持国家法制的能力、征收赋税和征发劳役的能力、向社会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的能力,以及向各类特定的对象分配财富、名誉、地位、官职的能力。[93]国家基础性权力能否付诸实现,完全取决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上述能力。

在明朝社稷的危机已经开始显现的万历年间,华北的地方行政面对着赋税、徭役、马政、边政等众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朝的国家基础性权力受到很大侵害。这种侵害既来自诸如北虏南倭的外部因素,也来自明朝的体制自身。例如,,军制等方面的不合理空费国家税饷,法律素养低下的官僚判案失误导致国家威信受损等等。

作为一员普通的知县,袁了凡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兼顾国家、,既履行了知县的职责,也努力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为维持已经趋于崩解的明朝国家基础性权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他在任期间“前后膺二十七荐”,最后被任命为兵部职方司主事,随后又奉命参画援朝军务。[94]但是,他在履职期间的施政行为触动了他人的利益。万历二十一年(1593)三月,他在任上实施的减税措施被认定为“纵民逋税”,惨遭革职。此时,距他卸任宝坻县知县不过一年。[95]通过袁了凡的个人际遇,我们可以看出,在明代后期的社会大环境之下,虽然不乏试图挽大厦于将倾的地方官员,但是已经无法挽回国家基础性权力――国家治理能力的下降趋势。

[附记: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曾获高寿仙先生和阿风先生的教示。阿风先生且提供了在“2016袁了凡思想文化国际论坛”上的报告——《文书与县政——以〈宝坻政书〉为中心》(未刊稿)。谨此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伍跃,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教授,研究方向为明清时代制度史、社会史。

 




[1](清)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二《与何商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65册,齐鲁书社影印清乾隆间刻本,2002年,第115页。

[2]孟森:《袁了凡斩蛟记考》,《心史丛刊》,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1-200页。

[3]《袁了凡简介》,人民网,2016年05月05日,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505/c403894-28328656.html。

[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8册,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明刻本,1988年。又,该丛刊第80册作为《了凡杂著》之一,也影印收录了明刊本《宝坻政书》,唯各卷卷首和版心与前者略有不同。本稿在引用和标注时依据前者。

[5](明)邳赞:《刻宝坻政书序》,(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首,第309页。

[6][日]酒井忠夫著,尹建华译:《袁了凡的生平及著作》,《宗教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78-82页;[日]酒井忠夫著,尹建华译:《袁了凡及其善书(二)》,《宗教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7-19、24页;章宏伟:《有关袁了凡生平的几个问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七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235页。

[7]例如:宫崎市定:、『东洋史研究』、第18巻第3號、1959年12月、1-26頁;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研:,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州县行政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范金民:《嘉善县事:明末知县李陈玉的县政实践》,《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第147-160页。

[8]缪荃孙辑:永乐《顺天府志》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本1983105351页。

[9]乾隆《宝坻县志》卷七《人物上》《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202成文出版社影印民国六年石印本1969498页。

[10]()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三《积贮书·申请行朱子社仓公移》321页;卷四《赋役书·申请编审减派公移》328页。()张卤:《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皇明制书》东京古典研究会影印明万历七年刻本1967212页。

[11]()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348页。

[12]乾隆《宝坻县志》卷六《乡闾·里甲》313页。

[13]()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337页。

[14]()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338339页。

[15]()杨士奇等奉敕修:《明宣宗实录》卷八一宣德六年七月己卯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印《明实录》版1880页;《明史》卷一五六《吴成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42724273页。

[16]()李东阳等奉敕修:《明孝宗实录》卷八弘治六年九月丙午条卷一三一弘治十年十一月辛亥条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印《明实录》版1526232039213924页。

[17]()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二《感应篇》451页。

[18]()袁了凡:《皇都水利》《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0册《了凡杂著》631页。

[19]关于华北地区各类庄田的问题请参看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王毓铨史论集》中华书局2005年版395539页;另请参看郑克晟:《明代皇庄的设立与管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8590页。

[20]《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18501853页;乾隆《宝坻县志》卷八《职官》377409页。

[21]()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三《积贮书·申请加给看堤孤老月粮公移》324页;卷四《赋役书·申请编审减派公移》330页。

[22]()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编审减派公移》330页。

[23]()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342344页。

[24]()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三《积贮书·申请修仓公移》321页。

[25]()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取各房职掌牌》、卷二《睦僚书》313316页。

[26]关于地方衙门胥吏的额数请参看缪全吉:《明代胥吏》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69年版2327页;柏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8185页;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3940页。

[27]()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326页。

[28]()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减免浮税公移》326328页。

[29]()佚名:《初仕要览·厚僚采》《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2黄山书社影印明崇祯年间金陵书坊唐氏刊官常政要本199733页。

[30]()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二《睦僚书》317319页。

[31]()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二《睦僚书》318页。

[32]()李东阳等奉敕修:《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八弘治十六年四月癸亥条3673页。近例非掌印官不许受词讼。而佐贰官分理一事者各以其事受词。赴京越诉者不戒连累致死者不偿。且词讼多则赃罚多而为上司者未尝计所所属之赃罚以绝奸贪。请申明旧例凡清军捕盗等官有应问词状必由掌印官受理转发问断仍关牒审上官巡历去处除申辩冤抑、举正违错外其不经州县越诉者不许受理。有司岁终具词讼及赃罚数目呈巡抚巡按官稽考。其掌印官应受状而不受者逮问。此外隆庆元年户科都给事中魏时亮上奏称:佐贰等官如有违例擅受民词者罪之。参见()张居正等奉敕修:《明穆宗实录》卷一五隆庆元年十二月乙酉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印《明实录》版406407页。

[33]()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理词讼》《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212页。

[34]()吕坤:《实政录》卷三《民务卷·有司杂禁》文史哲出版社影印清嘉庆二年刻本1971415页。

[35]()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戒吏卒亲属第十三》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274页。

[36]()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62年版5456页。

[37]()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理词讼》《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212页。

[38]()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313页。

[39]()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禁约吏书榜·承行》316页。

[40]()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谕乞求书吏示》316页。

[41]参见章宏伟:《有关袁了凡生平的几个问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七辑152235页。

[42]()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版71页;()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四《畿辅·京师名实相违》中华书局1997年版610页;()谢肇淛:《五杂俎》卷一五《事部三》上海书店2001年版298页;王振忠:《十九世纪华北绍兴师爷网络之个案研究——从〈秋水轩尺牍〉、〈鸿雪轩尺牍〉看无绍不成衙《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7176107页。

[43]王振忠:《十九世纪华北绍兴师爷网络之个案研究——从〈秋水轩尺牍〉、〈鸿雪轩尺牍〉看无绍不成衙《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郭润涛:《试论绍兴师爷的区域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5461页;()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四《畿辅·京师名实相违》610页。

[44]()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卷一二《感应篇》326456页。

[45]乾隆《宝坻县志》卷一六《集说·里役》802803页。

[46]()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免银鱼公移》336页。

[47]()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免银鱼公移》336页。

[48]()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免银鱼公移》335336页。

[49]()杨起元:《续刻复所杨先生家藏文集》卷六《袁了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67齐鲁书社影印明崇祯年间杨见晙等刻本1997319页。

[50]()朱鹤龄:《愚庵小集》卷一五《赠尚宝少卿袁公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1319册第188190页。

[51]乾隆《宝坻县志》卷一六《集说·里役》804页。

[52]()李东阳等奉敕修:《大明会典》卷一七一《太仆寺》汲古书院影印明正德年间内府刻本19893册第486489页;《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卷九二《兵志四》18002271页。

[53]乾隆《宝坻县志》卷一六《集说·里役》803页。

[54]()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增田养马公移》382383页。

[55]()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增田养马公移》383页。

[56]()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申免马户赎银公移》383385页。

[57]()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申免马户赎银公移》384页。

[58]()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申免马户赎银公移》384页。

[59]()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382页。

[60]()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抚台减粮公移》336348页。

[61]()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减免浮税公移》326328页。

[62]()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审编减派公移》328335页。

[63]()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抚台减粮公移》347页。

[64]()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抚台减粮公移》336348页。

[65]梁方仲:《明代的黄册》193686日、93日、101日。后收入梁方仲:《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378398页;另请参看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页。

[66]以下关于袁了凡就宝坻县大造黄册的提案除另有注明外均引自()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大造黄册议稿》348353页;()叶向高等奉敕修:《明神宗实录》卷二二三万历十八年五月癸亥条4155页。

[67]梁方仲:《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378398页。

[68]关于黄册编造过程中的种种弊端请参看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129142页。

[69]()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大造黄册议稿》353页。

[70]()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361页。

[71]以下关于袁了凡就慎刑问题的叙述除另有注明外均引自()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谕僚属用刑文》361362页。

[72]()佚名:《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释注刑台法律》卷首《狱具之图》中国书店影印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199018b

[73]()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谕僚属用刑文》362页。

[74]以下关于袁了凡就审录文册事的议论除另有注明外均引自()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送孙按院审录册稿》364371页。

[75]()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送孙按院审录册稿》367368页。

[76]怀晓峰点校:《大明律》卷一九《刑律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3页。

[77]()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二《感应篇》455页。

[78]()魏焕编:《皇明九边考》卷三《蓟州镇》《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6齐鲁书社影印明嘉靖年间刻本199642页。

[79]以下引文除注明者外均引自()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复抚按边关十议》407420页;卷一《阅视八议》420435页。阅视八议源于宣大总督王崇古在促成了俺答受封之后提出的边计八事。参见()张居正等奉敕修:《明穆宗实录》卷六四隆庆五年十二月乙未条15321533页;《明史》卷二二二《王崇古传》5843页。

[80]以下引文除注明者外均引自()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阅视八议》420435页。

[81]()刘效祖:《四镇三关志·军旅》《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0北京出版社影印明万历四年刻本20058994页。

[82]()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初议》399400页。

[83]()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400407页。

[84]()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406页。

[85]()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406页。

[86]()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407页。

[87][]滨岛敦俊:《史学集刊》1995年第4715页。()佚名:《新官到任仪注》《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727页。

[88]()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祀神书·到任祀城隍文》310页。

[89]()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一《自治书·当官功过格》443445页。关于袁了凡及其明代末年的功过格问题请参看吴震:《17世纪晚期功过格的新趣向》《社会科学》2015年第6112123页。

[90]()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一《自治书》451页。

[91][]孔飞力著陈兼、陈之宏译:《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20页。

[92][]迈克尔·曼著陈海宏等译:《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6869页。

[93][]乔尔·S.米格代尔著朱海雷、隋春波、陈玲译张长东校:《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24272页。

[94]()邳赞:《刻宝坻政书序》()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309页。

[95]章宏伟:《有关袁了凡生平的几个问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七辑152235页。

原载《史学集刊》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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