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事故案例 | 2017年东莞市虎门镇“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17 20:48:39


201799日上午9时许,位于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1号在建民用住房,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万元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业主谭庆齐,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1号的业主。

陈代标,男,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1号在建房屋的包工头。

东莞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升机出租方 。  

林建洋(死者),男,陈代标施工队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情况

东莞市虎门镇东风村王家九巷1号由谭庆齐于20151231日通过村民转让取得,房屋于20167月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事故发生时正处于地面与墙面装修工程阶段。

2、提升机情况

提升机的标准步距为每格构1.5m,与楼层建筑高度不一致,楼层口处于提升机水平撑的上方,因高差较大,施工单位便将水平撑拆除(此法破坏提升机受力结构,降低提升机结构刚度)。

提升机结构尺寸:2100×2100mm,提升机结构材料角钢的边长约为50mm,提升吊栏两侧下部设有水平角钢防护栏杆。

1)提升机在每个楼层的入口安排了进料口,搭设了过道板,为方便运送材料,

2)过道板是从楼层伸出到提升机处的搁置点,在提升机两侧的角肢节点上设置拉结措施,用直径6mm的钢筋吊住一根木梁(直接约7cm,来承载过道板)。

3)在多数楼层处的木梁下方设置了木顶撑加固。

4)提升机的吊栏安装了平衡式防坠落安全装置。

3、过道板情况

提升机与建筑物的通道长130cm,中间由过道板连接,过道板由18mm厚木夹板组成,规格为65cm×130cm30 cm×130cm,因提升机的结构高度与楼层地面不吻合,存在高差,工地为方便运输,在大板下方边缘钉有一根断面为65mm×65mm的木方,使过道板形成坡度,地面有铁钉固定阻挡木方,防止移动。

(三)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虎建函(违建)[2016]838号,该民用住房工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于20167月开始建设,属违章建筑。根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综管停决字[2016]3-0736号),该民用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10月开始在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九巷1号进行建设,。,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谭庆齐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999时许,林建洋独自在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1号民房工作,林建洋当时在提升机吊栏上向室内大力推车,因为升机吊栏底面低于过道板平面,存在高度差,所以采用大力冲撞推车的方式将运料车推进屋内,导致支撑过道板的木梁断裂,林建洋从五楼坠落到地面,身上多处受伤,头部受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因存在吊栏与过道板高度差,林建洋不能将车直接推到室内;在推车时,为使推车跨国吊栏与过道板的高差,用力冲撞,致使车辆撞击过道板,在过道板移位后,撞断木梁,因过道板移位,吊栏与建筑物之间产生了较大空隙;同时林建洋因用力冲撞,身体重心态不易控制,向左前方前倾,失衡跌到铁斗车的边上,从空隙中跌下。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林建洋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懂操作提升机,不能准确将吊栏停靠楼层,未按要求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陈代标没有为死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发放记录;没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相关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和业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没有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没有现场监督管理从业人员。

 3东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提升架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个体户和施工队;没有和施工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能在建房过程中对提升架的安全问题实施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虎门镇“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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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东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提升机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陈代标施工队,没有和陈代标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能在建房过程中对提升架的安全问题实施有效的管理。在事故认定上,东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建筑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谭庆齐,作为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1号的业主,由于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在事故认定上,谭庆齐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谭庆齐进行行政处罚。

陈代标作为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王家村91号的装修工程的包工头,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对现场作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员工林建洋没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事故认定上,陈代标负有责任。陈代标,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陈代标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施工人员林建洋在工地作业期间,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懂操作提升机,不能准确将吊栏停靠楼层未按要求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在事故认定上,施工人员林建洋负有责任。鉴于施工人员林建洋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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