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判有责,难道要把派出所打造成大城市的全能救援中心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19 19:18:50


前几日,看到好友半江写的文章《出警救人人死了的警示!千万别忘了为你的本职工作准备好救人命的装备器材》,心里颇为不爽。可是本着提醒广大基层一线民警的出发点,7维也进行了转发。


只是,这些天,心里越想越不对劲,越想越难受!


不应当是这样的啊!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派出所岂不是要建设成为全能的救援部门、三甲医院才能使派出所民警免责?


其实,关于此类情况派出所民警的救助责任,已有相关的生效判决,而且是二审的判决:

警察有责的判决

2012年5月17日13时许,彭某之子等4名未成年人在新政镇嘉陵江游泳时,彭某等2人在游泳的过程中溺水。同游者报警求助,,并通知消防、海事处参与救援。处警民警立即抵达现场,因无法目测到溺水者无法开展营救,消防人员赶到后现场进行搜救,后海事部门巡航船来到现场参与搜救,两孩子遗体才被打捞出来。。、处警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驳回。


彭某上诉,南充中院认为:


 本案遇难者在嘉陵江游泳过程中不慎溺水,其同学报警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及时下达处警指令、通知相关专业部门参与救援。处警民警在五分钟内抵达现场,开展了相应处置工作,协助专业人员进行搜救、打捞,。


溺水救助的专业性较强,处警民警根据现场情况,未贸然下水实施救助并无不当。李某、彭某溺水后,经专业人员长时间搜救才得以打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未通知医疗机构的行为并不违法。


因此,被上诉人已依法履行了救助危难的法定职责,在整个救助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


只是同样的中国、同样的法律,相似的案情,却又有截然相反的、半江所举的判决:

警察无责的判决

2014年10月31日下午4时许,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有人不幸落水,现场马上有人打110报警,,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立即就地组织人员进行打捞,然而民警却不会游水,这时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这才算把落水者打捞上岸,然而上岸时已经死亡。现场120医生也爱莫能助。


,诉讼的理由是:,。


这起诉讼引发了司法界的极大关注。,,不存在违法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的山东德州,。


第23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52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无疑第一个判决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显然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判决当然应当以法律为根基,而不是内部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没有提什么救援器材!


最关键的是,,却事实上自己并没有按照规定去落实啊!


首先,所谓的专职处警民警问题,敢问哪家派出所有这样的民警?报名出来让全国的基层一线好好的羡慕嫉妒恨一下!


,最起码自我标榜了解基层民警的7维就没听说过哪个地方有!


基本上派出所的民警都是轮班制,现有的警力也根本做不到有什么专职处警民警!


其次,关于学会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问题,好像更像口号!曾经实行的的民警大轮训也仅仅搞了一年而已,而现在民警最缺少的就是培训、训练。


事实上,现在派出所的民警连基本上的执法执勤战术、枪支警械的使用、查缉车辆等都培训不了,救人、救灾、医疗救护技能也只能是停在纸面上的空话而已! 


第三,是7维想特别强调的救援器材问题。


什么是救援器材呢?包括哪些东西?其实一搜就出来了,7维以前没有研究过救援器材,所以被搜索结果吓一跳,器材的各类太多了,而且很多是大型器械:


救援器材种类

1、拆除设备设施

破拆设备、叉车、推土机、金属切割机、电焊机


2、高空抢险设备设施

起重提升设备-塔吊、单绳卷扬机、多绳卷扬机;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


3、建筑抢险设备设施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工程运输车、清障车、行车信号工具等设备


4、地下救治设备设施

强光照明、防护装备、通风机、发电机


5、消防设备设施、器材

输水装置软管、喷头、便携式灭火器、抽水泵、照明车、指挥车、高压水枪、登高车


6、个人防护设备

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服、救生衣


7、医疗支持设备

救护车、担架、夹板、氧气、急救箱


8、通信联络设备

对讲机、移动电话、电话、传真机、电报等


看完这个,,而且是完全没可能填满的大坑!。


如果上述这些设备按所谓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配备齐全了,那派出所就是非常强悍的至少是一线城市级别的专职的全能救援中心了!


而先莫说那多么大型的救援器械不可能配备给派出所,即使配备到位了,派出所就那么几名警察,他们有时间去学习使用吗?


不要以为那些大型器械不用配备,因为仅仅这两起溺水救援,不就是因为派出所一没有相应的救援设备、器械、船只和民警没有救人的技能才惹下的祸患吗?


可是如果真的配备完全了,又需要多少警力?需要多大的场地(百亩?)、多大的专业建筑来放这些专业的大大小小的救援器械呢?这还是派出所吗?




我又想起7维刚刚写过的一篇推文,母亲飞机上犯病,飞机紧急降落机场,却未能抢救过来。,以飞机上没有配备专职医护、急救人员为理由索要巨额赔偿。


此案其实与今天7维所列举的两起案件异曲同工!


本来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却偏偏要求他人负责。、!


如一个小小的基层派出所要打造成占地百亩的一线城市救援中心那样,飞机也打造成顶级医院,才可能满足有些人、!


错误的判决,将贻害无穷!


派出所的民警们,特别是派出所所长,你们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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